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稅務申報
-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清算程序
-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及公司清算 作業流程及時間
公司解散清算作業內容 |
預計時間 |
公司解散登記 |
約7天 |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
1天 |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
約12天 |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 |
約10天內 |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 |
3天 |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
1天 |
所得稅清算申報 |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 |
以上所有程序須完成,解散清算程序才算完成,總計約需3~6個月(實際以執行時決定)。
公司解散及公司清算 應申報程序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須於『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3條)
- 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
上述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所稱核准之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
其中,所謂『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清算完成後,於『清算完成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II)
- 30日內完成清算申報(所75,II)
其中,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公司解散、公司撤銷登記(廢止)、公司合併或公司轉讓時 填發扣(免)繳憑單
公司解散、公司撤銷登記(廢止)、公司合併或公司轉讓時,並非如一般申報期間於次年1月份始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
公司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公司解散合併或公司轉讓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例,A公司於2014年4月23日經股東會決議辦理解散,於201年4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嗣於201年5月12日經國稅局核准註銷營業登記(公司註銷登記),A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截止期限為201年6月12日,即以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核准公文之發文日201年4月28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應辦理決算申報。又假設A公司之清算結束之日為201年9月3日,其辦理公司清算申報之截止期限為201年10月2日,即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應辦理公司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公司撤銷登記(廢止)、公司合併或公司轉讓情事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決、清算申報,辦理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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