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is those revenues, expenses, gains, and losses are excluded from net income after net income on the income statement. Under both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that
Revenues, expenses, gains, and losses appear in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when they have not yet been realized. For example, if your company has invested in bonds, and the value of those bonds changes, you recognize the difference as a gain or loss in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When you sell the bonds, you could recognize the gain or loss associated with the bonds and can reclassify the gain or loss out of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and into a line income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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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18:1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即時報導
熱炒店、小吃店業者必知,若在店內設置卡拉OK伴唱服務,無論有沒有額外收費,都要辦理娛樂稅稅籍登記,比照KTV模式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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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0/03/27台財稅第790383974號函) : 按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有關規定,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非指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否則法人人格已消滅,納稅主體不存在,如何辦理清算申報。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依據前司法行政部68函民字第5991號函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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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近日國稅局常接到詢問有關公司解散,其解散年度及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該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若辦理清算完結日期是在解散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辦理申報,不過於解散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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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1-08-3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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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公司借用員工名義開設境外公司,並開立OBU帳戶,將外銷貨款保留於OBU帳戶,藉以逃漏外銷收入,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並移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公司因經營外銷事業蒸蒸日上,為減輕稅負,以員工名義開立境外公司,並於國內銀行申請OBU帳戶,將外銷收入款切割為2段,前段由國內公司壓低售價銷貨給虛設之境外公司,後段則由虛設之境外公司以實際售價銷貨予境外真實客戶,並保留多數的盈餘於虛設境外公司之OBU帳戶,案經該局查獲虛設境外公司之負責人為境內公司之員工,且OBU帳戶之資金有流向境內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其家族成員之紀錄,用以購置豪宅等支出,經循序查調上述資金,該公司負責人始坦承係為外銷而設立境外公司,以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款及罰鍰計2千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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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私設帳戶避開發票,恐涉隱匿而遭從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日前查獲一家漆料及光油批發零售公司,其負責人透過個人帳戶來收取公司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該案依稅法遭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深查發現該帳戶是提供給公司收付貨款使用,該公司將漏開立發票的貨款存入負責人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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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屋節稅要注意!如果忽略未來子女出售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整體稅負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還高。會計師建議,傳承不動產給子女時,一定要考量房產未來用途,才能有效評估整體稅負,以免得不償失。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計算,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房屋坪地現值,往往比市價還低,因此不少父母透過贈與不動產節稅,不過他提醒,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這種節稅方式必須要「停、看、聽」。
吳能吉指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子女將適用新制的房產出售時,是以受贈時較低的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作為取得成本,並按15%~45%稅率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除非子女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才可享10%優惠稅率及免稅額400萬元。
吳能吉表示,除了贈與稅外,也不能忽略財交稅,若沒有考量房產未來的使用規劃,兩種稅負合計,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不僅沒省到稅,反而虧更大。
舉例而言,曾先生於2018年打算贈與財產給女兒,如果直接贈與5,225萬元現金,按20%贈與稅率並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後,需繳納稅額626萬元;但如果曾先生以5,225萬元買房產贈與女兒,其房地現值合計1,000萬元,扣除贈與免稅額220萬後,以10%贈與稅率計算,僅需繳納贈與稅78萬,可足足省下548萬元贈與稅。
不過,假如女兒三年後以總價6,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扣除受贈取得的成本1,000萬元後,必須按20%稅率計算財交稅為1,000萬元,若再加上先前贈與稅的78萬,整體稅負高達1078萬元,比起一開始就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出許多。
除非女兒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可以享有400萬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以6000萬元出售的話,扣除成本及免稅額後,再乘以10%稅率,財交稅共460萬元,加上先前負擔的贈與稅78萬元,合計538萬,較直接贈與現金的稅賦還低,仍有節稅效果。
吳能吉提醒,贈屋移轉前,必須注意贈與目的與該房產日後用途,到底是要自住、處分、出租或是傳承,如果忽略子女出售時所需繳納的財交稅,節稅不成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出處:108/2/25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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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合併時,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2809)
這個問題分三方面來說明:
1.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的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例如:105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的營利事業,自106年1月1日起經申請變更為曆年制,則其105年度(105年7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盈餘,應併入106年度(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盈餘,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
2.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的盈餘,因在實務上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解散的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的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如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3.因合併而消滅的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的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的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
(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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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整合併購100%持股之子公司,消滅公司(子公司)合併前之未分配盈餘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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